引用:
作者PM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臺灣光復前為寺廟、教堂使用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或臺灣光復後為住持、負責人所有或私人提供寺廟、教堂使用,因無人承認繼承收歸國有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
二、現由寺廟、教堂使用。
三、非坐落於公共設施用地。
四、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之古蹟及其坐落基地。但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國有者,不在此限。
五、非屬國家有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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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PM
因為它寫明了公共設施用地
就是只這塊地只能為公共設施使用, 目前忠烈祠那塊地就是公園用地, 屬於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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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忠烈祠那塊地屬於公共設施用地,
神社目前座落於公共設施用地,
依第三點不適用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你說改地目就行。
問題是好好的「公共設施用地」為什麼硬要改成「非公共設施用地」?
這有什麼「公共」利益嗎?
另外本法也沒有定義神社可以比照寺廟、教堂,適用本法。
就像公務員,在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各有不同的適用範圍,
不是能隨便套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