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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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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1
引用:
作者PM
三是指地目使用, 查了一下目前是公園用地, 這種事重劃一下就行了沒有很難
日治時期桃園神社一開始是無格社, 應為私有。之後則有2種說法, 一是後來升為縣格, 一是始終是無格社, 我不知道哪個是對的, 但私有應是沒錯。


一、所信奉之教義合於我國固有信仰。

監督寺廟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20027)
第 1 條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佔用國有財產不就是罰錢嗎? 宗教法人罰點錢應該是OK的


指地目使用,是那條法說的?

本條例不適用於由政府機關管理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20027
引用:
監督寺廟條例

寺廟屬於左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由政府機關管理者。
舊 2023-03-19, 08:06 PM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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