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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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雖然我不是香港法專家,
但就我對英美法系的瞭解,
破壞屍體只會讓刑責更重。
除非...他們全家準備玩精神失常脫罪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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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有版友提謀殺變誤殺
應該是香港最近一宗司法判決
引起很大爭議
嫌犯說被對方激怒才動手殺人
陪審團認同了
此案特別的地方是,找不到屍體
被告不認罪
後來才改口
引用:
董事涉謀殺情婦 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脫誤殺罪成
已婚證券公司前董事陳文深11年前涉殺害33歲情婦秦嘉儀後棄屍,屍體至今仍未尋回。陳文深否認謀殺罪,出庭自辯時承認自己是為了爭吵中的情婦「收聲」,便不能自控地出手按其臉口鼻,再用前臂用力按其喉嚨位置。他解釋自己沒有意圖殺人,而是被激怒才誤殺情婦。黃崇厚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明,控方需把被告的謀殺罪元素包括其謀殺意圖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而且當陪審團不接納他是被激怒而殺人,才可裁定他謀殺罪成。5女4男陪審團27日退庭商議近四小時後,一致裁定他謀殺罪脫,另一致裁定他是因被激怒而誤殺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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