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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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kjfso
這種東西一直是各取所需
除非經手的單位有更直接污點紀錄
不然這5%的事在很多人看起來是合理的
畢竟無利可圖
誰那麼閒幫你經營募款平台
不過大眾還是有權可以監督這個錢怎麼被使用
從影片看起來是說之後要交給土耳其政府
有人會說會被政府汙掉(亂花亂補助到不是災民身上)
可是對相幫助災民的人
是否有其他更好的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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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慈善事業 5% 的營運費用根本不夠。
但我個人認為,那不是重點,假設他們真的「僅靠捐助」營運,甚至我會覺得占比 30-40 %是正常的,因為多半比較大型的慈善組織的營運費用,都來自於當初成立所設立的基金,如果基金夠大,那捐助所占的營運費用就會降低很多。
問題在於財務透明度,台灣當然法規有規定你要公開財務報表,但光是格式與內容都不統一了,而且如果你會看財務報表就知道,上面只是項目,但實際的交易是甚麼你看不到,用途是甚麼?法規也沒有規範一定要揭露那些細節。而且別說是備查,連備審我國相關單位都沒時間做 ...。這個討論過去太多了,隨便 Google 你就可以看到很多文章,建議去理解一下。
如果要我簡單說,現在台灣非營利組織財務最大的問題類似這樣:
以某家常常在各縣市蓋大房子的慈善組織來說,如果財務報表它們揭露蓋了一棟大房子,當然用途會說是要服務在地低收入戶、弱勢者 ...,這樣揭露的程度已經合法了。但我國政府不會要求它們提出「為什麼要蓋得又大又美觀?為什麼不蓋的普通一點?蓋這個大的效益是甚麼?」
不知道是否這樣可以理解我們慈善事業在財務透明度的問題嗎?
當然揭露這些並不是說政府要來審查你們這些慈善組織做的對不對,以前述的蓋大房子的慈善組織來說,到底值不值得花這麼多錢蓋大房子,那應該由大眾來判斷,但政府應該至少要求這些組織必須提供這樣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