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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7
引用:
作者Adsmt
又在懶X比雞腿,邏輯這麼差也敢喊這麼大聲。
美國法律明文規定不能有異裝行為,是經由議會及民選議員所定的法律。
國民黨戒嚴時期,什麼法律是經由民選民代所訂出來的?還有,哪一條法律規定不能穿異裝,不能留長髮?簡單地說,就是獨裁政府說了算,這樣懂其中差別了沒?
還有國民黨抓長髮至少抓到80年代末期,你美國的法律早就廢了十幾年了,你敢說國民黨戒嚴沒有萬惡不赦?
我還沒說不能講台語呢,這個至少禁到90年代吧?我記得國小時在學校是不能說台語的,不然會被處罰。


違警罰法,民國三十二年就有的法律,根本就和戒嚴無關。
紐約州相關法條在 2011 年都還沒廢止,
紐約有沒有獨裁,有沒有萬惡不赦?


https://das.nlpi.edu.tw/cgi-bin/gs3...ecord?r1=2&h1=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bd%b0%e6%b3%95
引用: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奇裝異服,有礙風化者。
二 妖言惑眾,或散佈此類文字圖畫或物品者。
三 製造或販賣有關迷信之物品,不遵官署取締者。
四 於通衢叫化,或故裝殘廢行乞,不聽禁止者。
五 販賣或陳列查禁之書報者。
六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12493BDDF7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2000000^01172032071000^00000000000



https://to.pbs.org/3X749mg
引用:
In fact, a person perceived as male who dressed in clothing customarily designed for women could technically be arrested in New York for “impersonating a female” as recently as 2011 — the remnants of a 19th century statewide law prohibiting wearing “the dress of the opposite sex.”


DeepL 翻譯
引用:
事實上,在紐約,一個被認為是男性的人如果穿著通常為女性設計的服裝,在技術上可以因 "冒充女性 "而被逮捕,就在2011年--這是19世紀全州禁止穿著 "異性服裝 "的法律的殘餘。
舊 2023-02-06, 09:36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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