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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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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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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holisonyy
我猜意思就是像保險,
若判定肇事的是對方,我管它車子被撞的多爛就是原廠修到爽,反正自己的保險公司會代位求償,要肇事者拿錢出來填滿這些維修廢就對了。

國家直接幫酒價的代位求償,被撞殘或撞死的,國家直接幫忙賣肇事者的家產,甚至應該酒駕事故當下或追朔期到酒駕當天的財產都不准交易脫產,這樣才能讓受害者拿到補償的金額。

台灣就是一堆垃圾政客,包含現在這些很愛虎爛的綠共,一堆害喝酒又開車的政治人物,
就是死不修法,加重最高刑罰有屁用?
明明很簡單的事情,卻繞來繞去脫褲子放屁,死不去真正的想辦法改善。

我這麼說好了,
酒駕查到(沒肇事),最低關五年起跳
酒駕查到(肇事,撞傷),最低10年,撞死最低20年,都不能提前假釋。
酒駕汽車當下扣押直接拍賣,
作為防治基金或賠償給受害者,之後追朔所有財產至當日,強至賠償,

這樣會沒用?


這意思不是代位求償吧?

你說的東西,比較像是現行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犯罪被害人可以向地檢署提出請求,經審核通過,會先發放一筆補償金給被害人,之後如果與被告有達成和解,就該筆補償金範圍之內金額,必須返還地檢署。

而如果未達成和解,之後地檢署承辦的檢察事務官可以對被告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你們說的應該是這東西,對吧?
舊 2023-01-29, 03:32 P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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