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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 1 條 為斷絕殺傷性地雷所造成的一切傷亡及損害,避免阻礙基層建設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
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
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第 10 條 因政府使用、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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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3-01-24, 06:12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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