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的父親說他不欠我這筆錢,但要我每個月給家裡一筆錢,逢年過節另外加(金額不明),算是對家裡有責任。對法律、稅務這方面不懂,請問要怎麼給,才能證明有給呢?
目前是給現金,怕事後忘記,恐有爭議;所以想用銀行轉帳,才有記錄。
我跟家裡拿銀行帳號,給的卻是我媽的郵局帳號,沒有我爸的(我媽的存摺、印章是我爸在保管)。
若用手機銀行轉帳的話,備註欄要寫什麼才好呢,直系親屬扶養費、扶養費……?
怕我爸看到,嫌名稱不好聽,要求把備註欄去掉或改為直接給現金。這樣一來,查不到記錄,那會不會又被視為沒給?
若用銀行轉帳給我媽,報稅時,會不會被視為沒給我爸?
請問大家的意見,大家都是怎麼作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