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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大火後續-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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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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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管委會。
2.讓他罰
引用: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而未設置或失效。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格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緩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
3.成立管委會,而且做好。
4.成立管委會,做不好,被罰,回到2。
5.搬家離開
2023-01-11, 03:09 PM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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