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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g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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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引用:
作者gmickey66
前兩年聽過一個真實案例:

1。某社區管理費收不齊, 有位區分所有權人,就依照法律程序,在最低出席人數下成立管委會,並自己成為"主任委員"。送台北市政府核備。
2。該社區隨即就有不同意見的區分所有權人(如頂樓/1樓/不想成立的人)連署向市政府反對成立管委會。
3。台北市政府當然不會做裁決,請雙方到法院訴訟。
4。該區分所有權人,以社區主任委員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官司
5。未繳管理費的住戶在法院:以社區管委會是未經核備/非法組織,他沒有繳交的義務。來作抗辨
6。官司訴訟期1年後,法院判決:未繳管理費的住戶勝訴。(法院判決書,外人沒看到,不知道判決理由)


管委會成立是有條件的,這案子應該是沒滿足最低條件
或者是一開始的召集會議程序有瑕疵
舊 2023-01-09, 11:10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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