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ainwens
管委會未立案的話,就很難對住戶行使權力,
如果沒做事,基本上可以不用理。
|
前兩年聽過一個真實案例:
1。某社區管理費收不齊, 有位區分所有權人,就依照法律程序,在最低出席人數下成立管委會,並自己成為"主任委員"。送台北市政府核備。
2。該社區隨即就有不同意見的區分所有權人(如頂樓/1樓/不想成立的人)連署向市政府反對成立管委會。
3。台北市政府當然不會做裁決,請雙方到法院訴訟。
4。該區分所有權人,以社區主任委員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官司
5。未繳管理費的住戶在法院:以社區管委會是未經核備/非法組織,他沒有繳交的義務。來作抗辨
6。官司訴訟期1年後,法院判決:未繳管理費的住戶勝訴。(法院判決書,外人沒看到,不知道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