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ent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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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的經驗,公司很喜歡雇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前提是能做事。原因如下: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開規定未能足額進用者,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規定,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定前開規定未能足額進用者,得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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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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