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7 台灣參政權其實有限制?-談學歷限制與保證金制度的歷史變革
劉俠在民國78年時欲參選立法委員,卻受到當時適用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學經歷限制而未能參選。
法條內規定當時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學歷,而對其餘公職人員登記參選資格也各有不同的學歷規定,
因此僅有國小畢業學歷的劉俠,被拒絕登記參選,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檢覈認許遭拒,亦遭法院駁回,最後走上釋憲一途。
提出釋憲的理由書認為,憲法第七條規定人人皆平等,又第十八條規定有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關於限制人民權利的立法要受保障基本權利的憲法第二十三條約束,
因此不論學歷如何,都應該要保障人民登記參選的權利。
若最近一次選舉得票率未達5%,或者是無政黨推薦獨立參選,
需先繳交一百萬連署保證金並收集上次總統選舉人數的1.5%數量的連署書(大約28萬份),
數量未達28萬份的一半則沒收保證金。
即便是在上次總統大選得票率有超過5%的政黨推薦人也別開心得太早,不論如何,
最後要成功登記參選都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必須要繳出一千五百萬元的保證金。
總結
從以上兩個制度來看,立法的用意似乎都是以制度面來篩選一般民眾,
挑出已受教育、財力較為豐沛的人士,再由選民行使參政權選出他們認為適任的候選人。
從歷史的脈絡上,與大法官釋憲理由書一致,應是在公民教育還未普及之情況下,
國家有必要利用制度來預先篩選候選人。
然而,法律制度必須與時俱進,在國民教育普及的情況下,
這些制度究竟是否有其必要性,而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學歷限制已經透過修法,將此條文刪去,保證金的限制嗣後會如何發展,敬請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