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snow
也有記過啊, 但我個人認為申戒就夠.
真的該學學美國, 一人警戒, 一人問話, 証明身份. 不配合的話管你是不是嫌犯就揍下去.
不配合, 揍下去錯了嗎?
不否認可能會有同時有兩位爛警察爛用職權. 但在極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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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就是錯了。
即便在美國,也是不能隨意的盤查身分,更別說任意動用武力。
美國要攔人盤查身分,需要有具體的理由,如交通違規等,一般人在路上行走,警察不能隨便攔下人查身分,開車的情況也是,如果有常看一些美國警方執勤影片的人,應該會注意到,美國警方攔下車輛盤查時,駕駛常常開口第一句話就是問說請問有什麼事,這就是要警方表明攔查的理由,而即使駕駛沒問,警方也通常會在過程中主動告知攔查的理由。
而除非碰上武力抵抗,否則警方不能任意動用武力,違反的話,後面不單是記過懲處而已,往往跟著而來的是龐大民事求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