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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馬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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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馬探花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32
台灣勞基法還有一個模糊地帶
就是試用期,勞基法可是沒有試用期這玩意

試用期過了,好一點的公司就照約定的薪水回補三個月的差額
鳥一點的公司就是試用期底薪,過了之後調薪到你當初談的價碼
然後就沒有了
爛一點的公司就試用期滿了還是試用期價,等到你要走的時候才願意調成當初談給你的價碼

另外試用期覺得不合用,要把該員工開除
還要請人資主管跟他談,員工半推半就簽自願離職
而不是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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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2-09-11, 02:03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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