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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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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民國58年的「國有財產法」也有「舉報」兩字,可能是台灣那時候就被温水煮青蛙迄今。

第 73 條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
舊 2022-08-22, 11:01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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