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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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ighlander
有18歲以上的摘器官的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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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摘器官有關的就34條...
第 34 條
1.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摘取其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滿18歲的被害者適用1.2項
把一個人騙到國外去摘器官,中間會經手很多人
a介紹你出國機會
b帶你出國
c.載你到某地
d.把你關起來
中間可能會有其它人...
e.出國前或出國後先把人集中住一起
f.使用暴力,使你不敢跑
g.幕後的老闆
如果被害者是未成年,以上都有罪
如果被害者滿18歲,a,b,c,e可能會輕判
新聞上,不是有個女的,已經介紹五十幾人出國了...
可能會用刑法 第 296-1 條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法律面來看...這人口販運法...算立法失敗
立了一個特別法,結果破了洞,還是得回到刑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