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ibo987
一兩年前,很多台灣詐騙犯在海外被抓。
要被引渡到大陸審判。yahoo新聞上留言
是一面倒的不要拉回來台灣。不要回來。
差不多就是讓這些人死在大陸或關在大陸牢房
。因為對台灣法官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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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官的問題外,還有一個就是刑罰太低
詐欺公訴罪分為普通詐欺及加重詐欺。
一、普通詐欺罪刑期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加重詐欺罪刑期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