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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rstorm-5
我相信所有用路人, 只要條例條約跟賠償重新歸納過, 就應該要相信所有的用路人(的權益).
能說不相信人心中的惡魔嗎? 但即使相信與否, 合理的重新調整彼此責任後, 就要互相尊重~
足夠公正, 也深思熟慮知道自己的行為該負責後, 應該都會同意我之前提的修改方向.
那並不是縮限二輪上高速使用者的權益, 而是確認為了那些權益, 雙方該付出的代價.
現在的道路規範以及保險其實還非常不完整, 應該要更嚴謹一些. (這已經不是2輪上高速)
針對特別昂貴的車子, 針對特別身理特別脆弱的人, 而不是什麼都丟給最後雙方各出手段.
應該要一開始盡量明確, 甚至賠償不起的人, 要剝奪道路使用權利!
買得起, 賠不起, 沒資格上路! (而且抓到還要去坐牢, 直到賠得起為止)
我真的不是偏袒哪一方, 而是歧視某類型的用路人, 不論是幾輪(或幾歲或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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