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th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wpc0406
過失致死是警察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要不要起訴是檢察機關的事情,如果罪證不足還是不會起訴的喔

至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邊說的還蠻清楚的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42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
、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
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
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
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
任。


我想表達的是,不管最後有沒有成,當事人的權益都受到了損害。四輪相撞,只要沒死,什麼都好談;四輪二輪在國道上相撞,死亡的機率比不死來的高的多了(這應該沒人能否認吧),只要有人掛點,不管誰的責任,活下來的那個就是一連串麻煩的開始...
__________________


網路無罪,有罪的是人心……
舊 2022-06-12, 02:16 PM #6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hi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