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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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hi
不管到底責任在不在己,事情發生時,一定先吃上過失致死,然後就是法院跑不完,就算最後判無責,耗費的時間、精力也回不來了,這是招誰惹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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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是警察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要不要起訴是檢察機關的事情,如果罪證不足還是不會起訴的喔
至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邊說的還蠻清楚的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42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
、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
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
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
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