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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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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Phenix
看有沒有足夠大尾的又足夠認真去搞這種官司引起社會注意
但是認真說 台灣這方面就算有打官司 賠的也是少之又少
更別提那些背法條卻不熟悉社會運作的法官制度

這次是陪審團決議
台灣也沒有陪審團制度 所以很難很難
整個社會都不把信譽 名聲 品德這些當成認真的事的時候
想弄到這次的規模 我覺得難上加難
更別提怎麼證明損失這個問題

當整個社會的價值觀還沒到那個高度之前
很難打這種官司


分為兩點來講:
一、妨害名譽的訴訟,並不需要一定得指名道姓才能成立,只要有任何可連結到真實特定人的文字、圖畫,都有可能會成立。

目前爭議只有虛擬人格部分,大部分還是認為無法連結到真實人身分的不會成立。

二、賠償金額部分,美國的訴訟似乎只有成立與不成立的選項,也就是說如果提出的訴訟,標的金額是100萬美金,最後判決只有成立與不成立的選擇。

臺灣的話,法官可以酌情減輕金額。

二者有好有壞,臺灣的方式可以避免一小部分人藉機獅子大開口。
舊 2022-06-11, 11:46 AM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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