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關連來自德國交通報告,因為歐盟很多國家認為限縮時速為降低交通傷亡的重要因素,只要出車禍,往往指責開太快,因此務必降低時速限制。以台灣來說,如果車禍太多,那就從60公里降成50公里,如果還是車禍太多,那就從50公里降成40公里。但德國人以實驗及數字,證明了放寬時限,未必造成車禍增加。當然這是外國,台灣不一定適用。但是若再車禍,時速降成20公里都有可能。
再來機車問題,這是偉大的交通部及交通局所發明的,全世界都沒有,就獨此一家。因為機車事故死傷較多,所以降低交通傷亡應減少機車的人數,只要多限制機車通行、禁行機車、只剩大小客車,交通傷亡就會大幅減少。
因此,前文才會提到「機車太多、車速太快並非禍首」。如果開得快必死,那德國早該死傷慘重,因為歐盟各國平均速度更慢,卻反而死得多,不就是反證。回頭來看,如果真把「機車與行人丟上去高速公路」溜,會不會死傷更多?在堅持汽機車分流的經驗可能猜會,但是外國多的是機車可上高速公路,也是亂鑽一堆,但是為何沒有禁止,就只有台灣的高速公路禁行機車,可能外國太亂嗎?存在即合理,如果高速公路本可行機車,有什麼理由禁止呢?因為機車是交通亂源,死傷很多?
高雄的交通比台北好走,正是因為棋盤式設計,台南、台中那種因歷史古城式既有道路,彎曲寬窄不一,當然不一樣。高速公路可以雙向六線道,有沒有比單行道一線道好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