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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屍體處理應變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第 1 第 5 款、傳染病防治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臺南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 大體處理應變措施
1.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0 條規定,死者家屬對於經確認染患第一類傳染病之遺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染患第五類傳染病之遺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

2. 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對於 COVID-19(武漢肺炎)個案遺體雖未訂有明確火化期限
但依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細則第 13 條規定, 對於疑似第五類傳染病患者之遺體,應儘速處理。
故仍建議應 儘速火化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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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2-06-05, 12:33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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