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屍體處理應變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第 1 第 5 款、傳染病防治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臺南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 大體處理應變措施
1.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0 條規定,死者家屬對於經確認染患第一類傳染病之遺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染患第五類傳染病之遺體
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
2. 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對於 COVID-19(武漢肺炎)
個案遺體雖未訂有明確火化期限,
但依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細則第 13 條規定, 對於疑似第五類傳染病患者之遺體,應儘速處理。
故仍建議應 儘速火化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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