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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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沒講清楚,這是跟著新聞就其父怒場地「設計不良」而提國賠而來。
愛女撞燈柱,第一當事人為愛女,第二當事人為燈柱。若疑設計不良,第二當事人可改廢棄黃黑輪胎(9樓所貼連結有照片),或者改成護欄,以防有人衝過頭,彙總如下:
第一當事人愛女,撞上第二當事人燈柱。
第一當事人愛女,撞上第二當事人輪胎。
第一當事人愛女,撞上第二當事人護欄。
很明顯,其父並沒有要檢討第一當事人愛女,所質疑設計不良還可以再改,看第二當事人要改什麼,若改頭殼,那就是涉及傷亡。國賠設計不良能改頭殼的話,這會賠更多吧!他愛女想撞什麼就撞什麼,怪國家設計不良要國賠,要改什麼,那不如改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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