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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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情實則非常大條...可是很容易釐清頭緒
是否將過失致死,藉關說醫師開立死亡證明變成病死...
法綠人最喜歡口吐綠霧,模糊了最基本的調查方向......
只要是屬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形,舉凡他殺、自殺、
車禍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都要司法相驗。司法相驗的目的,在於釐清死亡事件有無刑事犯罪嫌疑,對於死亡,以最慎重的態度待之。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定,司法相驗,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