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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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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1
若醫師不在現場就完全無法判斷的話,
就不會有舉報條例了。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36
引用:
高雄市公私立醫療機構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本市公私立醫療機構醫師舉報可疑傷病
患,以利犯罪偵查,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第三條 醫療機構醫師診治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應將其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住址、病名、病歷、醫法及處方等項詳加記錄外,如認涉
有刑事案件之虞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
人員必要之協助: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裂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相類物傷。
六、施用毒物。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四條 醫療機構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
給不實診斷證明書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舊 2022-06-01, 07:49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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