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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應禮讓行人,於法有據,不能亂解釋汽車應禮讓機車之類。但要將機車引申至應禮讓行人,也沒問題,機車應禮讓行人,因為汽車在法律上可以包括機車,雖然民間不這麼用,但是可以理解。
先抄二段: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
3,600元以下罰鍰。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之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但移花接木、含沙射影、指鹿為馬,改成機車應禮讓大小客車,就不知道「依法」依在何法?「按規定」按在那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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