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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區分載具故障或人員疏失?這牽涉到理賠。
最初,普悠瑪事故列車出軌,造成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台鐵第一時間向法院提告,可能懷疑日本人賣車有問題,但是最後台鐵敗訴,因為無法證明出軌意外係由機頭故障。普悠瑪同款列車繼續正常營運,不必限制。正如這次東航若想向原廠波音公司求償,除非能證明飛機有問題,這也包括前面說的系統性或是個體故障。而且波音很大,產品又多,從717到797都有(意思是717、727、737、747、757、767、777、787、797),如果都有買的話,買多少賠多少。
但正如普悠瑪事故最後以司機疏失,罪名應是「過失致死」。如果交通事故不能歸罪機械故障,只好往人為疏失方面找。若以大陸的作風,單位並不概括承受員工,中國工商銀行儲戶2.5億元存款被梁姓總經理盜領,結果法院判工行無罪,應由梁姓總經理賠償。工行說我司聘梁來賺錢、沒聘梁偷錢,錢被偷要找梁,不能找我司。如果套在前面的普悠瑪事故,台鐵比照推責給司機,因為此屬人為疏失,全叫司機賠償,也不是不行。但法律上:「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台鐵或是交通部都會負責,這是民主國家制度的理現。但不必指望在大陸講法律,2018年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15人從長江打撈上來已無生命氣息,要向誰求償?汽車製造商、司機?乘客?還是公交公司呢?乘客毆打司機導致肇事,但是他們都已死亡,他們的家屬無需對此事負責。這可是大陸的認定。
不過因為此事涉外,媒體長期關注,歷來航空公司賠償金額幾乎高於法定限額(平均),不致於求助無門。但是東航若想求償於波音公司,那得先證明機身故障有問題,當然除此之外,若真是人員疏失,可能在管理及對待員工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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