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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5
引用:
作者hendry2002
最近國小的老師 常會出一些認知作戰的題目
沒有標準答案的也可當考題
最扯的是考台中市長的名字~~


那比得上被法院認證的認知作戰。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1c?t=2403989486
引用:
六、況前已敘及,被移送人林德旺所為尚未達妨害場所之秩序安寧之程度,構成要件已不該當,其中雖有「請他們日本人、美國人不要把病毒傳來臺灣」、「日本人滾回去」等言詞,惟非為煽動暴力攻擊、歧視特定族群之極端仇恨言論,僅為被移送人林德旺個人之意見表達,該言詞中固有宣洩情緒之意,但究係被移送人林德旺個人傳達意思時之文字選用,而為言論自由之核心,應留待言論市場自行評價,在踰越法律界限之前,均應獲得完全之尊重,正所謂「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本院按:出自英國女性作家Evelyn Beatrice Hall於1906年所著《The Friends of Voltaire(伏爾泰的朋友們)》乙書廣為傳頌,惟常被誤認為伏爾泰親述)」。相較之下,諸如「太平洋又沒加蓋,覺得中國好就游過去」、「我們把中國人推下臺灣海峽之後他還可以爬上來當臺灣人啊!」、「『屎』作俑者是『中共病毒』的『中共』」、「黨國餘孽從兩蔣時代就存在至今、司法是黨國思想的最後防線」等語,及太陽花運動時期陳抗者舉牌關於「支那賤畜,外來種滾」的「象徵性言論」(見本院卷第21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第223頁、第300頁、第303頁、第259頁);甚或在109年底前,世界衛生組織已將新冠病毒正式定名為「COVID-19」之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政府官員仍然持續使用「武漢肺炎」乙詞長達半年以上(本院按:勿忘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廣泛流行後,時任美國總統數度以「China virus」公開發言,間接造成海外發生為數不少對黃種人歧視之言論與行為,且臺灣網路上亦曾出現對世界衛生組織秘書長種族歧視之發言),及數千「小明」因「作出選擇」滯陸無法與父母團聚,顯反於兩公約及兒童人權公約之指引(本院按:鄉民熱烈回響:「阿中部長帥一波」;引自網路新聞,見本院卷第253頁、第261頁至第264頁),卻可得臺灣人民多數輿論認同,一旦涉及中國二字,不論背後傳遞之意涵為何,網上謾罵雨後春筍,讚揚人數動輒萬計,在表意人滿足特定言論受眾之餘,挑撥情緒與激化族群衝突對立之程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此非僅為兩岸政治實體或人民彼此對立,亦加劇包括臺灣內部不同意識型態族群之敵對,非但抹煞任何公共政策討論的空間,與相互尊重和多元價值之和解亦漸行漸遠。再觀文化部今年起為防文化統戰,竟擬對對岸黨政軍出版品實施事前審查(本院按:對此文化部長表示:這東西本來就沒有違憲,憲法是保障臺灣人民,臺灣人任何人的創作及出版都沒有受到限制;引自網路新聞,見本院卷第364頁、第357頁),且不論言論自由亦包括接收多元言論之權利,彷彿低估臺灣人解嚴逾卅年,歷經三次政黨輪替累積之民主素養,竟可能因一本童書或抖音短片而有動搖(見本院卷第367頁至第368頁)?抑如統促黨員在臺慶祝大陸十一國慶,有賴內政部長及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基於安全考量靈機一動,在107年10月1日中午12時至翌日5時期間淨山封閉,其後連年照辦,才讓統派無法再持五星旗在玉山峰頂拍照直播耀武揚威(引自網路新聞,見本院卷第327頁、第329頁至第331頁),或在支持反送中遊行活動對加拿大籍歌手潑灑紅漆(見本院卷第325頁),及日前卸任美國國務卿來臺出席活動時陳抗示威一路如影隨形(本院按:對此美國前國務卿表示:我也想感謝示威的民眾,這是民主活生生的例證,也讓我想到了我的家鄉;引自網路新聞,見本院卷第311頁至第312頁),何嘗不應均受有言論自由位階保障的機會,而非直接和仇恨劃上等號?倘臺灣實為多數人自詡之亞洲民主燈塔,對少數言論更應有肯定其發言之雅量,進而捍衛不同立場之意見進入言論市場接受討論、檢視,並非每每以認知作戰為名,政府選擇性揭露資訊,再因部分媒體自律使異見漸消失於無息,達其維穩之目的;只有臺灣多數民眾拋開意識對立,對溝通保持開放,才有在政策面追求最大公眾利益之可能。蓋人民表達意願、接收意見或藉此參與政治性行為之權利,本不應被特定意識型態所獨占,若民主社會只能容許一種聲音存在,欠缺理性思辯的空間(本院按:當今臺灣多數民意相較對執政者,監督在野之力度,顯悖於多數民主國家之運作方式或現象,倒也令敝院嘖嘖稱奇),就會出現像是「哥倫布發現新中國」這種政治正確但讓人啼笑皆非的編輯疏失(見本院卷第369頁至第371頁,惟出版社已道歉隨即將書籍下架重製並獲著者諒解),終將與民主參與之真諦背道而馳,自非司法機關存在旨在制衡國家公權力所樂見。依此,系爭言論與日前廣傳「我們都是烏克蘭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37頁),在本院看來,均為個人言論自由及人格尊嚴之展現,有其監督政治活動、促進人民反思之功能,既未涉及極端仇恨、鼓吹犯罪,且未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不利影響,不論本院是否認同該言論內容所傳遞之觀點,仍期予以最大包容。故縱其構成要件該當,本院權衡政治性言論應受高度保障、裁罰對特定意見可能造成箝制伴隨之寒蟬效應,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追求維護社會秩序安寧所須之回復成本等節,仍不認為被移送人林德旺等3人所為有何實質違法性存在,亦不構成裁罰之事由,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依移送機關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被移送人林德旺等3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之違序行為,且系爭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並無不法。爰依首開說明,均為不罰之諭知。
舊 2022-04-22, 06:17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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