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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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1010000
合約有載明...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依照門號申辦合約內容,載明「立同意書人同意於使用門號期間,此門
號係作為正常合法通信使用,不得為任何違法、異常撥打、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不當
商業行為,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台灣之星有權限制、暫停通信或降網路使用優先順序,必
要時得逕行終止服務契約。」由此可知楊男已承諾使用門號期間不得有大量傳輸、不合常理
之使用行為;且台灣之星調速是為確保各用戶皆可公平分配到合理的網路頻寬,並未違反兩
造間合約,因此駁回楊男訴求,判處台灣之星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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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宣傳口號"吃到飽,不降速"的証明...
應該有機會"廣 告不實"從公平會那邊罰台灣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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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TUBE]ZDwIi-HofHY[/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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