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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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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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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vidxyz
有個小問題,
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其中的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這句,
針對的是
上文的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還是
下文的 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感覺好像是針對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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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大概沒仔細看吧。
"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指的是投票權。
"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才是當候選人的資格。
我看這個公告,似乎是兩者都下修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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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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