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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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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83
憲法增修條文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0852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20053
引用: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20010
引用:
第 24 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關於憲法增修條法有關被選舉之權的部份,
假設增修條文公投過關,
總統、副總統還是要年滿四十歲才能參選。
這樣解讀正確嗎?

參選的年齡資格不是本來就是由法律在規定,
要改立法院修法就好了,
為什麼要弄到憲法層次?
要弄到憲法層次我也沒意見,
不過增修條文又叫你去依法律規定,
立法院不修選舉罷免法,到底有那一種候選人變成可以十八歲參選?
     
      
舊 2022-03-29, 05:3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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