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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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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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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rvinson
川島芳子被河北高等法院以漢奸罪判死刑,但她其實出自愛新覺羅氏,滿洲八旗鑲白旗人;結果一個滿人都能被叫漢奸,還能因罪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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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成立後,滿族也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這是溥儀退位詔書要求的。
國民犯法,以國法制裁,這沒有問題吧。
「漢奸」在「懲治漢奸條例」上是有特別定義:
「通謀敵國,而有左列行爲之一者爲漢奸」。
符合條件的就算漢奸,
條例並沒有排除滿人,
所以適用在川島芳子身上也沒有問題。
很多詞彙在法律上都有特別定義,
以以前日常用語的用法來解釋的話當然會有所誤解。
https://bit.ly/3KDN79s
引用:
懲治漢奸條例
第 二 條 通謀敵國,而有左列行爲之一者爲漢奸,處死刑或�期徒刑。
一、圖謀反抗本國者。
二、圖謀擾亂治安者。
三、招募軍隊或其他軍用人工、役夫者。
四、供給、販賣或爲購辦、運輸軍用品或製造軍械�藥之原料者。
五、供給、販賣或爲購辦、運輸穀米、麥麵、雜糧�其他可充食糧之物品者。
六、供給金錢資產者。
七、洩漏、傳遞、偵查或盜竊有關軍事、政治、經�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者。
八、充任嚮導或其他有關軍事之職役者。
九、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者。
十、擾亂金融者。
十一、破壞交通、通訊或軍事上之工事或封鎖者。
十二、於飲水、食品中,投放毒物者。
十三、煽惑軍人、公務員或人民逃叛通敵者。
十四、爲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從其煽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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