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更高階的
中英協定都可以是被稱為歷史文件
低階又無法律效應的
上海公報當然也是可以當廢紙一張
1972年的《上海公報》
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報》
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
都是屬於外交公報性質的文件。
外交公報不是條約,沒有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實施時程,與如果約束雙方遵守約定。
外交公報本身代表的是一種指導原則,並無法律上的強制效力。
協定(agreement)
依國際法觀點,多數時候「條約」與「協定」是可以互換的名稱
同樣對國家有法律拘束力,國家一旦締結就有遵守的義務。
稱呼不同大多是因為慣例上的沿用,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多以協定作為條約名稱。
基本上
條約=協定=合約
所以馬關條約法律地位跟舊金山和約是一樣的.例如雅爾達密約
宣言
是口頭上的共識,並非像條約有如此強大的明確性
所以只要不被眾多人/國所認同時就沒用
所謂開羅宣言
對某些國家而言就是個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