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據SARS後大法官針對預防性強制隔離是否牴觸憲法有做出解釋
雖然認為不牴觸憲法,但必須給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ype=C&id=D,690
1.對於未感染傳染病者,僅因其具有高度
危險性,而被預防式的隔離而喪失其人身自由者,這種損失是為公共利益所為
之「特別犧牲」(Sonderopfer) ,理應給予一定的補償。我國大法官已於釋
字第六○七號解釋中明白承認:此乃超過人民一般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即使
不造成財產損失,而係人身自由之損失,也應給予適當之補償。
----在不造成財產損失下仍應給予適當之補償
2.顯而易見者,這種對於喪失人身自由者,先前僅給象徵性、以最低工資為
補償基準的補償費,已顯然過低,根本不能符合合理、適當補償的基本原則;
而在隔離期間,雖然獲得三餐的膳食供給,但比起受隔離人被剝奪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