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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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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另外根據SARS後大法官針對預防性強制隔離是否牴觸憲法有做出解釋
雖然認為不牴觸憲法,但必須給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ype=C&id=D,690


1.對於未感染傳染病者,僅因其具有高度
危險性,而被預防式的隔離而喪失其人身自由者,這種損失是為公共利益所為
之「特別犧牲」(Sonderopfer) ,理應給予一定的補償。我國大法官已於釋
字第六○七號解釋中明白承認:此乃超過人民一般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即使
不造成財產損失,而係人身自由之損失,也應給予適當之補償。

----在不造成財產損失下仍應給予適當之補償

2.顯而易見者,這種對於喪失人身自由者,先前僅給象徵性、以最低工資為
補償基準的補償費,已顯然過低,根本不能符合合理、適當補償的基本原則;
而在隔離期間,雖然獲得三餐的膳食供給,但比起受隔離人被剝奪自由的利益
相較,顯然更不合比例:試問,如以受刑人三餐的牢飯價值,可否抵得起一天
的自由價值乎?這種所謂的「公平論」似乎應當被時代所淘汰。
本席以為:任何在隔離前未有感染傳染病徵兆,而在隔離後之後,方被證
實感染者,和在隔離後始終皆未感染者,都應當被視為「為公益犧牲者」,都
應當列入全額補償的對象。本席以為至少應當比照冤獄賠償標準,才符合法治
國家對人身自由與平等權,提供最大保障的基本精神。
----應當比照冤獄賠償標準

所以大法官認為合理的補償應該是 財產的損失+人身自由之補償(比照冤獄)

再怎麼不濟 基本補償也應該要 隔離期間的必要基本支出損失(旅館費用)+人身自由之補償(衛服部訂的1000/日) 吧

怎麼會變成只有北市做到基本中的基本-甚至以大法官標準來看根本不合格
次佳的縣市頂多做到你免付費
更慘的縣市你被限制人身自由還要你自費

且限制你人身自由的標準很可能來自所謂主觀性的不合理標準 大家擴大再擴大 想擴多大就擴多大 都遠超過中央訂的隔離指引標準
舊 2022-02-14, 11:29 PM #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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