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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q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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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24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aspx?ip=4342

二、若犯罪之行為地和結果地都在我國領域外:
(一)原則
不可適用我國刑法,畢竟因為非我國主權範圍所及。

看這部份就好了...
因為孫所侵犯的法益主體對象是美國...美國不罰,所以台灣不罰
就像你在德國開車到300....當地不罰
回台灣...台灣政府也不會補開罰單給你

如果是跨國對人的犯罪...那又是一大篇,不打了......


可是第二條有"例外"阿
三年以上的仍適用
且在美國也關200多天了
這不算有罪?
舊 2022-01-27, 11:27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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