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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5...-081048950.html
孫安佐的案子
一審宣判不受理
可是.總感覺理由感覺有點瞎
在美國不處罰所以台灣也不受理
沒犯罪當初為啥要認罪協商?
又怎麼會被關200多天?
無罪又怎麼會遣返回台的?
再者
又說台灣沒有司法管轄權
問題是
我記得台灣人
在國外犯三年以上重罪的
台灣仍然會被起訴.除非國外不處罰
持有製造槍械類的罪.隨便都五年以上的
現在 人都認罪被遣返了
還說在國外無罪?
無罪是遣返啥東西的?
我怎麼記得美國的認罪協商
是自己認罪.來換取較輕的處罰
怎麼來台灣.
認罪協商就變成無罪了?
難道!
這就是傳說中的
有關係就沒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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