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sao.tw
銀行有合理懷疑就可以停止,雙方有約在先,況且金融卡本來就是銀行免費提供的服務,當然有權收回,銀行並沒有停止你臨櫃提領的權利。
根據銀行法第七條,活期性存款本來就是要依存摺或約定方式提領,你不照銀行的規定,自然他有權停止這項服務。
依本例,銀行可以用第三點停權,但我覺得本案還是發文者自己輸錯的可能性較高。
看事情不要只聽一面之詞,發文者省略了什麼對自己不利的話沒post,你不會知道,銀行跟客戶的爭議,九成以上都是客戶錯。
銀行員的水準不會比澳客低,尤其很多銀行都是要名校才能進去的。
銀行會錯的原因要有動機,比方理專或業務為了賺獎金,或是行員本身要舞弊,否則誰那麼閒去刁你?去犯錯讓自己沒工作?
上述契約只是說明銀行有權停用你的金融卡,但銀行很少會主動這樣做,除非有證明,換句話說,你又怎知檢調或法院沒針對發文者行文給銀行?銀行基於保密通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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