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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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證券交易法
第 4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400001&flno=43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處理保管業務,得就保管之股票、公司債以該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名義登載於股票發行
公司股東名簿或公司債存根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股票、公司債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決
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將所保管股票及公司債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
所持有數額通知該股票及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時,視為已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或已將股票、公
司債交存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六十條及第二百六十三條第
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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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歸類到其他利益吧?
引用:
和碩董事長童子賢的復仇之戰
2009-12-17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200912170022/
懸宕已久的華碩、和碩終於徹底分家了!但選的卻是被認為對投資人最不利的方式:華碩減資八五%,釋出的
七五%和碩股權歸給股東。消息宣布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華碩跌停開出,賣單高掛九萬張,隔日開盤依舊跌停
,摩根士丹利證券更毫不客氣地預言,「華碩將連跌十五天。」在在都顯示出,投資人對華碩這種「硬塞」和
碩股票給股東的作法,大感不滿。然而,和碩內部知情人士卻透露,「這一切其實都在和碩董事長童子賢的掌
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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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也發生過分家硬塞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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