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在錢的份上,就算有婚前協議,也要咬定不過是張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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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在西方頗為盛行,離婚時財產不得列入分配,但在台灣不普遍,也有少數人採此約定,原則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都有效,但若違反公序良俗則例外無效。實務上曾有夫妻約定,老公婚後將所賺的錢全交給老婆,不夠須補足,法院認為是武則天條款,違善良風俗。
李靚蕾並非無計可施,民法一○三○條之三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李靚蕾若能證明王力宏離婚前有「脫產」行為,可就此請求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