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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無此用戶
在美國...英明的法官應該會用貪汙治罪搞定
在台灣...法官未採用檢方起訴的貪汙治罪條例審理...
改用恐嚇取財未遂罪來判決...
印象中有些高風險工作...
很難貸款...也很難購買一般民間保險...
以前甚至連信用卡都辦不下來
即便是中央級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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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兩夫妻白白嫩嫩,應該不是第一線火場消防員,
而是編制於辦公室的文職,受著消防相關工作的禮遇(至少我個人對消防工作非常尊敬),
卻不用受工作職災的威脅,比上不足比下卻大大有餘了!
雖然我對台灣法官印象極差,但呈上來的案卷只有這樣,
檢察官起訴的法條怎麼走,法官也只能照這樣判....
我覺得這個案子最傷的是這對夫妻,身敗名裂不說,
要真的關了進去,家破人亡都有可能,雖然說跟7000萬對賭,但代價賠的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