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9
引用:
作者Earstorm-5
這應該就OK, 但一個案, 最好就是一間去尋, 不然很容易反覆, 畢竟怎麼判讀.
只要是人, 就會有偏好, 不太適合中途不斷更換, 會造成虛耗, 得不償失.

其實日本人為何請歐美也跟地位關係有直接因素, 因為歐美人不屑跟日本人搞特殊.
所以更不受控, 反之就更不可能舞弊, 至少邏輯上是如此 XD


是考慮一間去尋比較容易被收買。
講效率當然是有配合過的比較好。
就怕配合過頭。
舊 2021-12-08, 04:37 PM #2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versk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