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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本明提醒法院拍賣不像一般標售,棄標就只是沒收保證金這麼簡單,根據《民法》第397條的規定「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以本案來解釋法條,此次得標人段性自然人,若心想寫錯乾脆棄標不理會,除了保證金11萬元沒收抵充負擔程序費用及再拍賣價額不足的部分外,若下一次拍賣另有投標人以40萬元得標,段姓自然人還需要支付390萬元-40萬元-保證金11萬元=339萬元。
鄭本明說,這種總價往左挪一位多十倍寫錯的,從以往的判決來看「申請異議翻案機率不高」,也有過268萬元寫成2680萬元的案例,如果不補足,法院也能執行拍賣盲劍客財產,所以,投標要有專業,更要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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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錯 賠很大............ 我都不知道這事情 民法 第397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