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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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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小豬豬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ingnews/3514689

你看, 的確是可以申訴, 但也就是說明就是有這種情況才需要去申訴.

我從別人的引言裡面圈選你的發言: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因本件屬一般道路非固定式科學儀器超速取締,應在100 公尺至300 公尺間有「明顯標示」,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維持行車安全,彰顯處罰條例非以處罰為目的的立法原則,才算適法。

法官認為,以警方值勤當天,將測速取締標誌放在快車道左側安全島上以符合「明顯標示」並無困難之處,但警方卻捨此不為,僅於快慢車道安全島間設置1 面測速取締標誌,顯然違反處罰條例以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維持行車安全的立法目的,有違行政行為誠實信用原則,於法不合,因此撤銷原處分,裁定莊翁不罰。"

這也不就證實了執法單位的不當執法嗎? 就是因為有做, 才有人去申訴. 因為不當, 申訴成功.

你的邏輯有沒有問題啊?
 
舊 2021-11-24, 04:1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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