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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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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lor
警政署研議於本月底前在警用行動載具M-police 增列「物」的註記,依法臨路檢發現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
倘若還未發生犯罪行為,而有暴力犯罪、幫派組織犯罪紀錄者,將特別增設載具欄位建檔註記,若爾後渠等發生暴行,
將把M -police註記資料併案提供檢察官強制處份、起訴及法院判決量刑之參考,以期有效嚇阻不法之徒無故攜帶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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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私人財產上(汽機車等動產)註記備註持有棍棒,正好可以討論以下:

1.人民持有未違法物品,何謂無正當理由要被註記?
2.一線執法人員會增加多少勤務?
3.警方於何情況可以偵蒐人民財產?
4.人民有何保障自身權益的法條?
5.有前科者,持有未違法物品而須特別註記,是否有違反人身自由之情事?

1:看起來是要利用"法"來解決,現況就是新聞先出,法還沒出,所以相關人員,不管有沒有表示意見都會被罵
先表示可能作法或意見,就用依法不符,侵害人權罵
後表示意見就用不作為罵
2:沒必要為了抓誰車上放球棒或刀械特別加人,平常怎麼做就怎麼做
3:依法執行即可,像是一般路邊酒測臨檢,如果發現(目視)受檢人車上有上述物品再處理即可
4:網路上很多教學了,不可以違法攔查,就跟警察鬥法吧!!
5:原始論述不限於有前科者,以我個人來看,"註記"會侵害到人身自由?不清楚,但是不是犯某些罪就可能拿不到良民證?這樣子註記,有算侵犯人身自由?
舊 2021-11-23, 06:48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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