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2 車放球棒要被註記!挨酸「國際笑話」 徐國勇火速澄清
對於引爆爭議,警方補充說明,警方如依法執行臨檢發現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
得依警職法第21條扣留,
及無正當理由攜帶者,依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移送簡易庭裁處。
而警政署研議於本月底前在警用行動載具M-police 增列「物」的註記,依法臨路檢發現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
倘若還未發生犯罪行為,而有暴力犯罪、幫派組織犯罪紀錄者,將特別增設載具欄位建檔註記,若爾後渠等發生暴行,
將把M -police註記資料併案提供檢察官強制處份、起訴及法院判決量刑之參考,以期有效嚇阻不法之徒無故攜帶危險物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670 號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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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私人財產上(汽機車等動產)註記備註持有棍棒,正好可以討論以下:
1.人民持有未違法物品,何謂無正當理由要被註記?
2.一線執法人員會增加多少勤務?
3.警方於何情況可以偵蒐人民財產?
4.人民有何保障自身權益的法條?
5.有前科者,持有未違法物品而須特別註記,是否有違反人身自由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