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chumowu
感覺想要用切香腸戰術或凌遲方式折磨被告
有件事要提醒你一下...
犯罪事實不一次提出很容易被認定為同一個案子
要不就是不起訴、就是不受理或免訴
|
有些證據,除非被告願意交出來,否則原告根本無法取得 , 能取得這些資料 只有調查單位(地檢署/法官等)
因為當初是聽聞互助會倒會的案例,只有告詐欺罪才容易成案 , 因此我們原告才會只告對方詐欺罪 , 後來歷經三年訴訟程序
才換來一審有罪判決 , 但這有用嗎?? 我們透過刑事訴訟程序加上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被告後
透過民事庭求償程序, 經律師指點去要求刑事證據的閱卷 , 原告才有機會去看檢察官查到什麼證據 (三年多耶,我們也想速戰速決,拖時間不是我們原告的本意,反而是被告才想拖時間)
後來從檢察官調來銀行的帳戶資料,我仔細整理後才發覺裡面有好多鬼故事,這才準備妥當之後
才再提出告訴案 , 順道一提 , 看過銀行帳戶才知道 , 對方在倒會前一個月 , 就已經在準備脫產(銀行帳戶資料最清楚,前一個月就將帳戶清空 , 以現金提領大額存款)
法律程序就是如此,隨便一個案子等到判決下來都是2-3年的審理期間,對方不還錢,我們也不會撤告,所以就是拖時間等判決,當初所謂的犯罪事實,知道的只有檢調單位,我們告什麼
檢調就只會查什麼 , 多出來的犯罪行為 , 沒有提告就不會起訴 , 就是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