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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1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那就是公告啊??沒看到底下的公告事項?

有興趣可以了解法律明確性原則
很多釋字都有解釋


很多釋字是那個釋字?
不同事務公告內容要求也不一樣,
不可等同視之。

例如「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就沒提到法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30065
引用: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
八、履約期限。
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十、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
十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十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
十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舊 2021-11-18, 12:09 PM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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